鄂政办发[2007]6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