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8]25号)
2008-5-20 10:36:01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2007年武汉、孝感、荆门市开展试点的基础上,2008年在全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6月底以前启动实施。到年底,武汉、孝感、荆门3市城镇居民参保率力争达到60%以上,其他市(州)城镇居民参保率力争达到50%左右。经过几年努力,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机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并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做到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二、参保范围

 

 
版权所有: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技术支持:鄂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