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业务手册
劳动就业篇
1、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下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上作的联动机制。
2、新时期我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哪十大政策支柱?
答:岗位开发政策、税费减免政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就业援助政策、社保补贴政策、就业服务政策、城乡统筹政策、社会保险政策、 失业调控政策、财政投入政策。
3、哪些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答:依据国发[2005]36号和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列人员发放《湖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再就业优惠证》) :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6)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4、下岗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答: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郡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向申请对象所在社区的全体居民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中央管理企业下岗失业入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5、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答: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经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发放《湖北省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证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录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000元为标准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可享受社保补贴。
6、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哪些收费优惠政策?
答: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为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末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7、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按月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可将年限额减免税标准8000元换算成月限额减免税标准,纳税人月核定应纳税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大于月限额减免税标准的部分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小于或等于月限额减免税标准的按实际应纳税额全额申报减免。对于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继续实行开票即征税款,年度清退税的方式。
8、哪些人员可以申领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的标准是多少?
答:持《再就业优惠证》入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入、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自愿到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 对及时足额归还贷款的,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再申请贷款1次,两次贷款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
9、小额担保贷款是否需要支付利息?我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主要包括哪些?
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累计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到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贴息50 % (中央和当地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我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共有29项主要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小饭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学生教育服务、残疾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儿童托管和学生接送服务、个体运输、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销售、种植养殖业、农副食品加工、服装和鞋帽制造、租赁服务、文体服务、中介服务、保洁保绿服务、废旧物品回收和加工利用。
10、我市公益性岗位是如何分类的?
答:《鄂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社会性公益岗位。如治安协管、交通协管、城市协管、广场管理、城市环卫、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等。
(二)社区性公益岗位。如社区保洁、保绿、保安、门栋关照、治安自防、托老托幼、残疾人服务、公共设施维护、农贸市场管理、,停车管理等。
(三)单位性公益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编以外的工勤服务岗位,如后勤保障、门卫保安、门前三包、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等。
(四)政府出资开发适合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的其它公益性岗位。
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援助对象。
11、哪些困难人员属于就业援助对象?
答:就业援助的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在2007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 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及“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12、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标准各是多少?
答: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就业援助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对就业援助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我市200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460元)
根据省政府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险补贴项目增加医疗保险补贴,对2005年底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继续执行至3年期满,医疗保险补贴只在剩余期限内执行,不予追补。
13、哪些对象可享受社保补贴?
答:(1)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的企业(单位)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
(3)对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4、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认定条件是什么?社保补贴标准是怎样?期限多长?
答:符合鄂政发[2006] 1号文件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在街 (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社区公示和审核同意,参保缴费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列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在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的;
(2)从事个体经营和被个体工商户聘用的;
(3)为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临时性、季节性生产服务的(包括通过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计算的缴费额5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个人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5、社保援助的对象要符合哪些条件?社保援助的标准怎样确定?期限有多长?
答: 对协议期满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在2006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持《再就业优惠证》且难以实现再就业的国有特困企业下岗人员,给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援助。
享受社保援助的标准为各地可按参保缴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逐年或一次性将上述人员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16、哪些对象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
答:享受免费职业介绍的对象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每位符合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17、职业介绍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
2)为求职者提供了诚信、有效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3)所介绍人员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 工资收入、社会保险权益等方面符合相应规定,并能提供相关凭证。
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的标准是:市、州、直管市、林区200元/人,县、市150元/人。
18、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有哪些?标准是多少?
答: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补贴标准是:根据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市、州、直管市、林区600元/人,县、市500元/人)。
19、什么是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创业培训是对有自谋职业和有创办企业意问的下岗失业员实施有关工商管理、金融保险、财务税收、经营管理、公共关系、经营策划、商品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向学员指导和传授创办新企业或选择新职业所需的实用知识和技能技巧,并由各方面专家组成咨询委员会,对学员制定的创业计划进行辅导、咨询,评审,帮助其创办各类集体、个体,私人营经济实体。开业后还要进行跟踪辅导、咨询,促其巩固发展,从而增加更多的就业岗位。
对创业劳动就业效果好,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补贴标准为市、州、直管市、林区1200元/人,县、市1000元/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20、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有哪些?标准是多少?
答:对就业援助对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人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请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费。
标准为:就业援助对象生活确有困难的免收鉴定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减半收取。财政部门按劳动保障部门实际减免的职业技能鉴定费予以补贴。
21、“零就业家庭”如何认定?如何认定“零就业家庭”无就业愿望?
答: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具有血缘关系或直系亲属居住在一起,具有供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生除外),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为辖区内每户“零就业家庭”提供不少于3次的就业服务,每次不少于3个就业岗位供其选择,对连续推荐的岗位因个人原因拒绝的,可认定为无就业愿望。
22、什么是充分就业社区?标准是什么?
答:是指城市社区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居民,在统计期内基本实现就业再就业。
其具体标准主要包括:
1)劳动年龄内(除在校学生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就业率达到98%及以上。
2)基本无“零就业"家庭;
3)体制转轨时期遗留下来的由就业转下岗失业人员基本实现再就业;
4)无长期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
23、失业调控的工作重点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启动失业预警和应急处理机?
答:失业调控的工作重点是防止由就业转为失业人员过快过量增加,优势企业裁员要限制,盈利企业裁员要控制,亏损企业裁员要节制。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登记失业率水平及相关指标确定失业预警级别。
调查失业率达到12%以上、因失业导致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到总人口12%以上、长期失业者(I年以上)占失业人数20%以上时,应启动失业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
24、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原则是什么?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
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职业介绍补贴;
2)职业培训补贴;
3)创业培训补助;
4)社会保险补贴;
5)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及担保费;
6)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7)公益性岗位补贴;
8)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9)特定政策补助;
10)劳动力市场建设(含网络、信息建设);
11)驻外劳务工作机构补助;
12)公共实训基地补助;
13)“充分就业社区”奖励;
14)再就业优惠证涉及相关证件工本费;
15)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25、城乡平等就业制度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答:城乡平等就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城乡劳动者享受平等的就业服务;二是城乡劳动者实行平等的就业登记制度;三是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的接受职业技能训练的权利;四是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工资分配、工时休假、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障等权益。
职业培训篇
26、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有何重要意义?
答:《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指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7、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是什么?
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十一五”期间,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 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到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800万人,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一半以上。“十一五”期间,为社会输送2500多万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1100多万名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进一步发展,每年培训城乡劳动者上亿人次,使我国劳动者的素质得到明显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普遍改善,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质量效益明显提高。
28、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什么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义是: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这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29、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几个等级?证书有哪些用途?
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即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30、定点培训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培训机构的确定实行资质审核认定。定点机构必须培训质量高、培训后就业效果好。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培训能力。一次性培训规模达200人以上;年培训规模600人以上;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训场地, 其中理论教室4个以上;有满足培训专业需要和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实训教学设施设备。
2)有规范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有较为完善的培训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重视实践操作技能培养,实训课时安排不少于总课时的60 %,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
3)师资力量雄厚,专业设置合理。有一支适应培训专业设置要求、结构合理、具备教师工岗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业设置适应市场需求,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其中拳头专业1-2个。
4)培训质量较高。近两年的培训合格率达95 %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达75 %以上。
5)培训与就业结合较好。近两年培训就业率达90 %以上。其中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要有稳定的劳务输出渠道,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了较稳定的劳务协作关系,专人负责学员的就业推荐工作,并建立了学员跟踪服务制度。
6)具备一定的培训资金垫付能力。
工资福利篇
1、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指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什么是劳动合同的鉴证?劳动合同鉴证包括哪些内容?
答: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尤其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的初期有其必要性。劳动行政部门鼓励并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委员会可能以劳动合同未经鉴证为由不受理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1)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2)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3)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的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4)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5)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3、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么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协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除上述情形之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6、什么是最低工资?职工加班后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答: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宝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褔利待遇。
7、我国法定节假日有哪些?应怎样休假?
答: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有:(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其他节假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劳动仲裁监察篇
8、什么是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后,怎么办?
答: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问题引起的纠纷。劳动争议发生在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该单位的职工(包括职工个人和集体)之间因为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诸如录用、调动、辞职、辞退、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而发生的争议。
9、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什么样的劳动争议可申请仲裁?
答:劳动争议仲裁是以依照国家劳动立法规定成立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第三者,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于劳动当事人双方在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上作出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
我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申请仲裁: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此外,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也可申请仲裁。
10、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时效有多长?
答: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有:(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原则;(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目前,劳动争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仲裁:(1)申请与受理;(2)调查与取证;(3)调解;(4)仲裁。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是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应当受理。
1、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给予纠正以及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的原则是: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2、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职责?
答:(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3、国家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有什么规定?
答: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哪些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答:(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6、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什么规定、承担什么义务?在什么情形下应当回避?
答: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得少于2人;
(二)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三)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应承担的义务是: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法律时,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
(二)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三)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
(四)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8、劳动者应当怎样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答:(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三)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9、符合什么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答:(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在2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10、国家对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有什么规定?办案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对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规定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述规定的2年期限指:1)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国家对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期限有如下规定:
(1)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社会保险篇
39、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鄂州发[2006]42号文件,正常退休条件、提前退休条件各有什么规定?
答: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正常退休条件是:
(一)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特殊工种工人提前退休条件是:
(一)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作业十年以上;从事矿山井下、高温工种劳动九年以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劳动八年以上;
(三)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因病提前退休条件是:
(一)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40、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慌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4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政策中对三个群体待遇是如何处理的?
答: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对2006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退职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按鄂劳险(95)180文件规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其待遇如何发给?
答: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拨给标准是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标准是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受供养者推动供养条件为止。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25%的标准发给,供养3 人或是 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子女),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70%。
凡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死亡和连续工龄在一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镇职工,按上述一、二、三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按上述一、二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职工死亡后的上述各项费用,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在下列开支渠道中列支;在职职工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中的工伤、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或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而因工伤死亡以及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各项费用,在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42、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哪些?
答: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发放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中由社会按规定比例负担的部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其他支出项目。
4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发放期限有何规定?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为: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费满一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4、07年我市失业保险金、失业期间门诊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各是多少?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何确定?
我市07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322元/月(最低工资标准X70%);失业人员领取失保金期间门诊补助金发放标准是23元(最低工资标准X5%)。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X50%确定,07年的标准为230元。
45、单位医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省属单位以我市上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2005年缴费基数为10200元);市属以下企业以上年度市属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2005年缴费基数为6000 元)。高于缴费基数的按实际缴纳,多缴部分全部进入个人帐户。
46、单位和个人按什么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按核定缴费基数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按本人年度工资收人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同时还要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另外,国家机关和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还应按4 %的标准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还可按4%的标准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并可进入生产成本。
57、医保个人帐户如何建立?
答:主要由分组成:一是个人缴纳的2% 全部:进入个人帐户;二是在核定基数时,高出基数部分进入个人帐户,即超过缴费基数的单位缴费部分也全部进人个人帐户;三是平均基数内单位缴费部分,根据年龄按比例配入个人帐户:30岁以下(含30岁)的配入比例为11% ,30—40岁的16%,41—50岁的24%,51—60岁的30%,61—70岁的50%,70岁以上的70%。四是单位缴纳了公务员补助或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额的50% 进入个人帐户。
48、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答: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个人必须在安置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到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续保手续,以后必须于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一次性缴纳下年度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未及时续缴的,则停保处理,终止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以后要求参保的只能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重新参保。
49、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如何缴费?
答:根据《鄂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2005年度缴费基数为7600元),分年龄档次确定不同的缴费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只要连续缴费的按首次参保时的缴费费率终身不变。退休人员首次参保时还需以8%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2005年为6880元),尔后再从参保当月起按相应年龄段规定的缴费费率终身缴费。
50、灵活就业人员能享受保险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答: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只能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首次参保的自缴费之日起180日后开始享受,住院封顶限额第一年为0.5万元,连续缴费第二年为1万元,第三年为3万元,第四年为6万元,第五年为10万元,第六年为18万元。以后只要连续缴费,其住院封顶限额每12个月内维持18万元不变。
住院报销额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51、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比例有何规定?
答:参保人员住院时先向医院交纳一定的预付金,起付标准(俗称“门槛费”)以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超过起付标淮以上的费用按下列规定报销:
1、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450元、城区其他医疗机构400元、乡镇医疗机构300元。
2、一般性检查、治疗和甲类药品按 “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办法支付。
3、住院三特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乙类药品)费用均按75%的标准报销。参加公务员补助及补充医疗保险的,乙类药按甲类药报销,特检、特治按8 0%报销。
4、住院个人自费超过2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40%的比例再报销;参加公务员补助及补充医疗保险的,按60%的比例再报销。
5、12个月内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累计达到最高支付限额(2006年为2.8万元)以上至18万元以下的目录内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支付,报销比例一律为90%。参保第一年大额医疗保险住院费封顶限额为6万元,第二年为10万元,第三年达到最高限额18万元。
52、我市参加医保人员住院有何规定?
答:(一)、有定点医院的乡镇:参保人员因病可就近到乡镇定点医院就医,病情需要住院的患者,须履行住院审批手续(具体程序见后),同时交押《医疗保险证》,并缴纳一定的预付金(结帐时多退少补),出院时由医院按医保政策与参保人员个人结算。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履行住院审批手续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必须是全休住院,如市医保局巡查发现患者不在病房治疗或住院期间上班或非本人冶疗的,则视同挂床、冒名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统筹基金一律不予支付,并按骗保处理。
乡镇定点医院住院审批程序:(1)临床医生凭参保者《医疗保险证》、专用病历、相关检查、住院证等资料填写《鄂州市参保职工住院审批表》;(2)医院业务院长审批,审批后病人即可入院(急诊病人可先住院,但须在24小时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3)医院医保科 在病人住院当日(节假日顺延)须电话通知市医保局医政科。
(二)、对于无定点医院的乡镇:参保人员因病可就近到乡镇卫生院就医,病情需要住院时,参保患者住院当天必须电话通知市医保局医政科,告知姓名、医院、科室、床位、住院病种及主治医生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核查。参保患者出院时,住院医药费用先由个人自费结帐,15日内携本人医疗证、专用病历、出院小结、医嘱、每日费用清单、发票等有关资料到市医保局医政科审核报销。住院未按规定报告的,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三)、城区定点医院住院审批程序:(1)临床医生凭参保患者《医疗保险证》、专用病历、相关检查、住院证等资料填写《鄂州市参保职工住院审批表》;(2)医院医保科审批;(3)市中心医院、中医院、二医院由医保局驻院医生审批,其他城区医院由医院医保科或患者亲属携《医疗保险证》、专用病历、相关检查、住院证、住院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到市医保局审批(急诊病人可先住院,但须24小时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53、我市参加医保人员市外转诊有何规定?
答:参保人员病情严重,因本市最高等级综合医院技术和设备等条件限制,确需转市外省内医院就诊的,须由市中心医院提出转诊意见,报市医保局批准后方可转入定点转诊医院诊疗;病危患者可就近先转市外医院就诊,但必须当日电话通知市医保局医政科,三日内由其亲属或单位派人携带医疗证、专用病历、急诊证明、转诊审批表等资料补办有关手续;确因病情需要转省外医院就诊的,须由省级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外出就诊。凡未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视为自行转诊,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参保患者出院后,15日内携本人医疗证、专用病历、转诊回执、出院小结、医嘱、每日费用清单、发票等有关资料到市医保局医政科审核报销。转市外住院的医药费按以下标准报销:凡转市外省内定点转诊医院住院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总费用个人先自付1 0%以后,再按市内三级医院的标准报销;转省外或非定点转诊医院住院的,个人先自付2 0%以后,再按市内三级医院的标准报销;本人或家属要求转诊的,个人先自付20% (省外或非定点转诊医院30%) 以后,再按市内三级医院的标准报销。
54、我市参加医疗保险的异地安置人员就医有何规定?
答:异地安置人员是指退休(职)后到原籍或子女生活地居住的人员和有固定地点的长期(一年以上)在外的工作人员。异地安置人员在外就医应到市医保局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并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当地医保定点医机构作为定点,市医保局批准后方可享受异地安置人员医疗待遇。
安置人员门诊费用,凭IC卡、门诊发票每半年(6月、12月)到市医保局从I C卡上下帐一次,超过IC卡额度的费用不予报销。异地安置人员在选定医院住院时,三日内通知市医保局医政科,其住院费用先由个人自付,出院后凭出院小结、医嘱、日费用清单及发票到市医保局审核报销。凡“三个目录”内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其报销标准为:省内住院的个人首付10%、省外住院个人首付20%后再按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标准报销。异地安置人员住院未按规定报告的,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55、我市医保参保人员异地突发疾病就医有何规定?
答:参保人员因公外出(包括在外地打工)或在参保单位批准的法定假期和探亲期内,在异地突发疾病住院(系指必须要当日住院治疗),必须在住院当日电话通知市医保局医政科,并由其单位或亲属三日内携带单位证明来市医保局补办住院审批手续,同时告之所住医院、科室、床位、病种及主治医生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核查。
异地突发疾病人员出院15日内携本人医疗证、专用病历、就诊医院急诊证明、出院小结、医嘱、日费用清单、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市医保局医政科审核,其住院费用按我市转诊的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异地就诊住院,未按上述规定报批,或虽已报批但经核实既不符合异地突发疾病的条件,又非急诊抢救病种住院的,其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56、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重症慢性病有哪几种?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有何规定?
答:重症慢性病是特指住院病人出院后必须长期依赖药物维持生命的重症门诊病人。我市确定的重症慢性病病种有:癌症、 血压Ⅲ期、中风后遗症(出现失语、肢体瘫痪、肌力三级及三级以下者)、冠心病(心肌梗塞、心衰或严重心律失常)、糖尿病(合并有心、脑、肾、眼底血管、肢体及神经系统严重并发症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肾移植抗排、重症肝炎。
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采取定点就诊、定药施治、定量供药、定时治疗和定额管理。
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定额标准为:癌症300元/月;高血压III期150元/月;中风后遗症150元/月;冠心病150元/月;重症糖尿病150元/月;重症肝炎200元/月;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1200 元/月;肾移植抗排1000元/月。若参保职工患两种以上重症慢性病,其医疗费定额标准取其中最高 的一种慢性病医疗费为定额标准。
参加公务员补助及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患有癌症、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肾移植抗排的,门诊治疗费用在2.8万元以下的报销80%,在2.8万元以上的报销90%。
67、我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哪些险种可供选择?
答:根据《鄂州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险种参加:
一、已与用人单位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3年或3年以上)的农民工,可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
二、聘用农民工5人以上(含5人)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集体办理团体医疗保险。
三、聘用农民工不足5人的用人单位或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民可以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保。
58、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有哪些基本特点?
答: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 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绐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有四个基本特点:一是强制性,它是指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二是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三是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供养亲属支付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四是互助互济性,是指通过向各用人单位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之内、行业之间、单位之间实行再分配,相互调剂使用。
59、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包括哪些?职工个人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吗?
答:市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依照我市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其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60、职工工伤包括哪些情形?哪些情形应视同工伤? 什么情况下的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
答: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应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伤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及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酗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61、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冶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年时间就是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超过时效管理机构则不再受理。
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62、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答:需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63、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遵守哪些程序?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职工因工致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从开始到结束必须经过申请一一受理一一鉴定一一结论一一告知五个环节。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伤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停工留薪期满或伤情造成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二)工伤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
(三)工伤职工个人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报告等有关医疗资料;
(四)工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还需要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明。
64、如何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关工资福利待遇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应连续计算。
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按以下规定处理: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5、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有哪些?
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是:
(一)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
(二)工伤认定调查费;
(三)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对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
(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的以下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受伤职七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二)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工伤职工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四)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6、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 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享受什么伤残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6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享受什么伤残待遇?
答;(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伤残为34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2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什么伤残待遇?
答;(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0、工伤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应履行的责任是什么?
答:实施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大任务,用人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确认识,认真履行其应尽的责任,是工伤保险制度得以贯彻落实的重要保证。
(一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为本单位职上按时足额缴纳工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三)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四)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付有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提供有关证据的义务。并做好工伤预防、病伤职工管理和伤残申请申报有工作。
(五)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中存在争议的,职工(或其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相举证责任。
(六)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工伤保捡待遇和标准支付费用。
71、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应如何缴费?我市对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筹集,根据“以支定收、略有积累”的原则,由统筹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