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
2010-3-18 15:35:01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人社发 [2010]6号)精神,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从201011日起进行调整。这是从2005年起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连续第6次调整,也是历年来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此次调整的对象为200912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具体调整标准是:

20091231日前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

在此普调养老金的基础上,对部分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额度。一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二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三是195312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四是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五是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六是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另外,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35号文件规定,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场退休农工,依照相关规定,按办理退休的三个时间段予以调整:19851231日前1986111995123119961120091231分别每人每月增加90元、85元、80元。

另外,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老人进一步倾斜,即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再按年满70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两个年龄段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0元和60元。

与此同时,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2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8号)参保的退休村主职干部和按照《湖北省托幼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鄂劳社发[2008]60号)参保的退休农工,比照国有农场退休农工的办法参加本次待遇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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